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的权利。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