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的权利。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