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花卉产业行业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花卉产业发展工作。

农业、林业、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花卉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