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花卉产业行业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花卉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提出有关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花卉行业技术标准;
(五)分析全省花卉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趋势,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受理登录、发布地方特色花卉品种,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六)组织、指导花卉交易市场建设、花卉科研、技术推广、技能培训、标准化种植、培育和开拓花卉市场;
(七)负责省级花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导州(市)、县(市、区)花卉产业发展工作和有关花卉组织的业务工作;
(九)协助处理花卉产业涉外事务,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