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花卉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花卉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