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花卉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花卉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