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