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责令停止行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