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地下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发生。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安全、完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