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第二十条有效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