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