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第十条有效信息化发展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