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民政救助机构应当将救助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对其进行心理指导和帮助,并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