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或者流浪乞讨的,应当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送往救助机构或者依法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