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开展治安巡逻。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