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疏导,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或者求助相关部门,不得采取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