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第四十条有效〔特别适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