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处置与删除〕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