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异议申请〕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