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限制措施〕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视其情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三)二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在未履行法定义务之前,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限制该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者以单位资产实施高额消费。

异议信息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