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披露方式与期限〕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企业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三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的转为档案保存。个人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的予以删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