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