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绿化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办理绿化审批手续。其绿化用地指标、费用应当达到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因建设场地等限制,达不到绿化用地指标的项目,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同城异地绿化。确实不能实施的,应当缴纳异地补绿代建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实施异地补绿代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