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保持公园、园林景观和风貌完整,设施完好。

支持创建园林单位、小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树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