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免疫的犬只。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