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划与建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