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