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五章 价格协调与服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和毗邻地区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协调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价格纠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