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依法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举行听证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也可以举行价格听证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