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单位、个人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和认养古树。捐资保护古树名木的,享有一定期限的捐资标注权;认养古树的,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内选择,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