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责任人应当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