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古树名木养护职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后果的,按照养护责任书的约定承担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