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古树名木生长地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由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