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包括:(一)华侨、归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私有房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