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第七条已修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