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