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章 经济建设与资金扶持第八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应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不能自给的,应当予以免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