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