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