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事业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少数民族医务人员的培养,巩固和完善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优先安排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组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安排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专项经费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支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