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第二十九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水利、水电和其他能源建设项目优先规划、立项和建设。上级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小水库、小塘坝、蓄水池、机电井、小型抽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优先安排建设资金。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地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