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第二十八条有效上级财政、林业等行政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