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第二十五条有效上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行政部门应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投资。民族自治地方为维护生态平衡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