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第二十四条有效上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留成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地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