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章 经济建设与资金扶持第二十一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力度,贫困村安居工程、温饱工程、易地开发扶贫工程、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