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章 经济建设与资金扶持第十八条有效上级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和修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并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支持。上级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城镇建设项目优先列入计划,安排的资金应当高于一般地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