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发生本条例第十五条所禁止的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说服教育,予以劝阻、制止;扰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