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