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