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