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