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