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