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对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